吕梁特岗教师体检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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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体检要求如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心 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lO.66kPa(高于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6.66kPa(高于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中学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以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中遇此情况的计算方法是,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计算两眼矫正视力之和,再折算成五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高中毕业生为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 2.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h(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1条。

3."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1条。

4.皮肤过敏症;

5.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体育科,师范。

7.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属第6条规定的专业,按第6条规定办理)。

8.色弱,不能录取。

9.色盲,不能录取。

10.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的全色盲者不能录取。

11.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

12.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音乐、舞蹈类及戏剧、杂技类的表演专业,体育科。

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枷度或两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之差超过3m度,不能录取

1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能录取。

15.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到机械类的制冷与空调专业,电气类的电机制造、电器制造专业,化工、制药类,粮食、食品类,环境类的环境监测,饲养类的畜牧兽医专业,种植类的果树专业,医学技术类的医学检验专业,医疗保健类的社区医学、护理、助产专业,药剂类。

16.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

17.男性考生身高在160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16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在155厘米以下)者,不能录取。

长期服激素怎样抗炎

1,?长期大量应引起的不良反应.

1)?皮质功能亢进综合征.满月脸,水牛背,高血压,多毛,糖尿,皮肤变薄等.为GCS使代谢紊乱所致.

2)?诱发或加重感染.

3)?诱发或加重溃疡病.

4)?诱发高血压和动脉硬化.

5)?骨质疏松,肌肉萎缩,伤口愈合延缓.

指导意见:

6)诱发精神病和癫痫.

2,?停药反应

1)?肾上腺皮质萎缩或功能不全.

当久用GCS后,可致皮质萎缩.突然停药后,如遇到应激状态,可因体内缺乏GCS而引发肾上腺危象发生.

2)?反跳现象.

肾结石公务员体检能过吗

具体请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082号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空军招飞行员有什么要求

2011年空军选拔高中生飞行学员基本条件 一、自然条件  1、年龄:16-19周岁(1991年9月1日至1995年8月31日),出生年月按公历计算。  2、考生必须是参加201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的正式学籍应届高中毕业男生,往届生一律不招。  二、身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高:男性在165-185厘米之间。  2、体重:男性在50公斤以上。  3、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38/88毫米汞柱。  4、视力:按空军环形视力表双裸眼视力分别在0.8(E字表为5.0)以上,未做过激光角膜矫正手术。  5、色觉:无色盲、色弱。  6、体征:无文身、刺字。  (二)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者不宜上站报名体检:  1、身体有明显畸形,四肢残缺功能不全及步行不稳者。  2、有开颅、开胸手术以及头部外伤昏迷史者。  3、经常腰腿痛或一年内有骨折者。  4、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或七岁后患过传染性肝炎者。  5、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病史及经常咳嗽者。  6、经常头痛、头昏、失眠者。  7、家庭及本人有精神病、癫痫(羊角疯)或本人有晕厥史者。  8、有口吃(结巴)者。  9、有梦游症或十二岁后仍有尿床现象者。  10、有耳聋,经常耳鸣或耳内流脓者。  11、乘车(船)恶心、呕吐者。  12、牙齿脱落三个以上或明显咬啮不良者。  13、平时戴眼镜学习或有夜盲者、斜视者、做过眼睛角膜手术者。  三、心理品质条件  (一)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  (二)心胸宽广,性格开朗。  (三)大胆果断,意志力坚强。  (四)情绪稳定,控制力强。  (五)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  (六)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四、政治条件  (一)本人条件:思想进步,历史清白,作风正派,忠诚老实,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现实表现好,志愿献身空军飞行事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报名:  1、政治思想落后,对党的现行政策有不满言行者。  2、受过公安部门刑事处分或处罚者。  3、有流氓、偷窃、、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者。  4、参加宗教组织并进行活动者。  5、高中阶段受过学校处分者。  (二)家庭条件:家庭成员及联系密切的亲属,拥护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  (三)报考态度:学生自愿,家长支持。  五、文化条件  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总分估分达到二本线(满分630分,2010年文科为404理科400),数学和外语单科不低于50分的高中毕业生。语种必须是英语。学生须具有所在学校的正式学籍。 其他  报考空军飞行学院的学生,必须符合空军规定的自荐条件,经所在学校初步审查把关同意后,方可填写《空军招飞预选初检表》。  待遇: 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培训分基础教育和飞行专业学习两个阶段。基础教育时间为二年六个月,开设大学本科基础、军事理论、政治理论、航空理论、体育训练等课程共40余门,学员要打下良好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的基础。飞行专业学习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学习训练初级教练机和高级教练机飞行基本技术。毕业时,达到熟练掌握飞行基本驾驶技术的水平,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任职副连职飞行军官,授予空军中尉军衔。 飞行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享有较高的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由于飞行工作的特殊需要,飞行人员除享受现役军宫的待遇外,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飞行人员特有的待遇。飞行学员取得学籍后,从开学之日起计算军龄,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学习期间一切费用由国家提供,同地方院校和部分军队院校相比,家庭可节省经费6-7万;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学年安排探亲假;飞行学员毕业后任飞行军官,授予空军中尉军衔,享受优厚的工资待遇,不需要考虑就业问题,解决了后顾之忧;根据个人飞行技能,享受飞行等级补助金和飞行小时补助金;飞行人员的行政职务,根据飞行年限一般均可由连职逐级晋升至师职;为了保证飞行人员有强健的体魄,国家规定飞行人员有较高的伙食标准,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学员津贴,毕业后按任命的职务、级别、军衔发给相应的工资;每年可享受身体健康疗养一个月;飞行人员结婚后,配偶即可随军,随军后优先安排住房和工作,没有随军的每年安排探亲休假一次;单身的飞行员住飞行员公寓,房间设备齐全;飞行人员的子女参加地方高考、中考,凡符合空军院校招生条件的,优先录入空军院校学习。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技术、心理等原因停飞后,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安排。高中毕业生停飞学员,符合地面院校学员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转入空军地面院校继续完成相关学业,毕业后分配到空军部队任职。2011年华北地区高校招飞初选日程安排表2011年华北地区招飞初选日程安排表序号设站地点检测学生天数设站时间检测时间备注1赤峰市赤峰、通辽市29月25日9月26日-27日  2承德市承德市39月27日9月28日-30日返京 3张家口市张家口210月9日10月10日-11日 4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210月11日10月12日-13日  5包头市包头、鄂尔多斯 乌海、巴彦淖尔市310月13日10月14日-16日  6乌兰察布市乌兰察布市210月16日10月17日-18日  7大同市大同、朔州市210月18日10月19日-20日  8临汾市临汾市210月21日10月22日-23日  9运城市运城市310月23日10月24日-26日 10太原市太原、晋中、阳泉市、吕梁市、忻州市710月26日10月27日-11月2日返京 11唐山市唐山市411月5日11月6日-9日  12沧州市沧州市311月9日11月10日-12日  13衡水市衡水市211月12日11月13日-14日  14邢台市邢台市311月14日11月15日-17日  15长治市长治、晋城市211月17日11月18日-19日  16邯郸市邯郸市511月19日11月20日-24日返京 17天津市天津市211月27日11月28日-29日 18石家庄市石家庄市5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4日 19保定市保定市、华北油田512月4日12月5日-9日返京 20北京市北京市212月12日12月13日—14日  备注体检时间为每天上午08:00——12:00,文化课考试下午进行。

报销多少 怎么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的

新农合患者在镇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100元/人次,报销比例是合规费用的100%;

市内县级定点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6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80%;

市内市级定点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10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70%;

市内市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18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60%;

省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30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55%;

省级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20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65%;

市内定点民营医院报销比例比照市级二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在市内未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比照市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起付线不变。

新农合住院报销流程:

1、由门诊医生或住院部医生诊断,开具住院证;

2、持农合证到住院收费窗口缴费并做网络登记;

3、持住院证,缴款单到住院登记窗口登记,领取病历表及用品;

4、到对口专科进行住院检查、治疗;

5、出院时找自己的主管医师开具出院证、诊断证、住院者身份核对单;

6、持个人缴款单到出院结算窗口办出院手续;

7、持出院结算票据到所住科室护士站交出结算联,取回床位押金条,清点好床单元等物品,再到出院结算处取出结算发票,领回床位押金,到打印处打出清单汇总表;

8、凭结算发票单,农合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住院者身份核对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到农合直补窗口报销,领取补助款。